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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职工邱某自2006年3月22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交保费36元,保期一年。该职工在2006年5月6日因鼻窦炎在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提出赔付申请,该会接到申请后给予赔付953元。随后该职工在2006年8月3日因结缔组织病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又立即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提出赔付申请,接到申请后,该会又按规定一次性赔付该职工684元。
青岛某公司宋某自2002年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四年共投保费144元。该职工于2003年8月因肾病住院,随后进行了肾移植术,手术以后一直以吃抗排异药来治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按规定共给予其赔付22938元。
为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特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均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投保,加入本计划,成为被保险人。(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2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投保时,单位工会必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和有关资料。投保单位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只办理一次投保,有新调入或新招聘的职工除外(提供相关证明)。
此保险费42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
(张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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